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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的人工智能監管框架

人工智慧(AI)的出現引發了關於其對生活各個方面的轉型影響的討論,包括個性化廣告、智能家居和城市以及AI輔助醫療等。儘管AI技術迅速演進並急於引入新應用,但香港現行法律可能無法全面應對AI帶來的後果和潛在挑戰。

香港不同領域的現行AI監管框架

一、數據保護和隱私:AI系統處理個人數據以及AI開發和使用指南

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(第486章)(“PDPO”)


二、知識產權(IP):AI系統可能侵犯知識產權和AI生成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

香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普通法和各種法律下進行,例如《版權條例》(第528章)、《商標條例》(第559章)和《專利條例》(第514章)。


三、AI系統和應用的運營和部署:香港的立場和未來發展方向

OGCIO - 倫理人工智慧框架(“Framework”)


四、AI系統可能存在的偏見:香港現行法律下的現有防護措施

反歧視法包括《性別歧視條例》(第480章)、《殘疾人士歧視條例》(第487章)、《家庭狀況歧視條例》(第527章)和《種族歧視條例》(第602章)


五、行業指引:香港金融管理局(“HKMA”)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“SFC”)發布的行業特定指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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